15歲男生藏鐳射筆改裝傘罪成候判 官修改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社會

發布時間: 2019/11/07 13:46

最後更新: 2019/11/07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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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男生藏鐳射筆改裝傘罪成候判,官修改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9.21大批市民發起「光復屯門公園」行動表達訴求,當時15歲男生於屯門站附近涉藏有鐳射筆及改裝長傘等被捕,今(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成立,被告為首名管有鐳射筆而被定罪的人士。裁判官修訂控罪後,指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被告有意途使其用作傷人,又指被告的雨傘及行山杖屬畜意改裝。辯方求情指被告在社會氛圍下犯案,往後無重犯機會。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期間索取報告。

現年16歲男生較早前否認1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21日於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巴士站,管有1支發射綠色強光的鐳射筆;及管有1把改裝雨傘和1支改裝行山杖。

案件經審訊後,押後至今天作裁決,裁判官認為控方對被告的指控,即「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與控方的證供不附,於裁決前依裁判官條例第27條行使權力,更改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曾對修訂控罪作出反對,指控方曾於案件提訊階段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當時更指控被告管有1枝內含腐蝕性液體的錄茶,而現時改回整個檢控程序,對16歲的被告構成不公。辯方又指若審訊前已知悉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或會索取鐳射筆作鑑證及傳召辯方專家證人。

惟裁判官指辯方於審訊中對大部份的控方案情皆未有提出爭議,認為修訂控罪未有對被告構成不可挽回的不公。被告續否認修訂後的控罪,而辯方亦未有傳召證人。

裁判官作裁決時指,考慮到案中鐳射筆可以對人體眼睛及皮膚造成傷害,雖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被告案發時的背囊內亦有護頸及頭盔等防具,指若被告身處和平示威當中,不需要帶同這些可用作碰撞的物品,指被告有相當可能在遊行中以鐳射筆傷害警員,故認為足以構成非法意途。

裁判官又指被告的雨傘可把傘蓬降下,露出長47厘米的支幹,使被告可以藏在傘蓬後對警員作攻擊,而被告的行山杖拆去了手柄,在兩端皆露出金屬位置,認為增加了行山杖投擲時的殺傷力。裁判官提到被告當時對警員辯稱雨傘及行山杖損壞,但裁判官質疑被告為何不棄置損壞的雨傘,又指被告何須把行山杖藏在傘內,認為被告的兩項物品均屬畜意改裝,並有意途在遊行中用作非法用途。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呈上了被告父親、兄長、中學校長、班主任、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及鄺俊宇,以及陳日君樞機所撰寫的求情信。辯方指,被告雖然患有讀寫障礙,校內成績不算優異,但亦非一位壞學生,強調事件源於香港正經歷一個長時間及大規模的示威活動,被告在社會氛圍下犯案,而本案涉及的攻擊性武器並非開山刀等物品,被告犯案亦非為個人利益或者涉及任何黑社會背景,相信往後被告亦無重犯機會。

辯方又提到被告的父親現年72歲,有脊椎問題,而被告年幼時母親已逝世,被告對於還押期間父親操勞感到愧疚,而還押的7個星期對被告已經是非常嚴重的教訓。辯方又指,被告面臨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刑罰非常嚴苛,法例限制裁判官只可判以監禁、進入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希望裁判官可判以短刑期的監禁,使被告可盡快重返校園。

裁判官最終押後案件到11月25日再作判刑,以索取青年罪犯委員會平衡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被告仍須還押懲教看管。

記者:王仁昌